为离婚而主动放弃财产,事后能否要求撤销?


在婚姻关系中,有时会出现一方为了达到离婚目的而主动放弃财产的情况。那么事后是否可以要求撤销这一放弃财产的行为,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这种为离婚而主动放弃财产的行为,通常可以看作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这里所说的附条件,就是以离婚为条件。也就是说,一方放弃财产是基于能够成功离婚这个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所以,当离婚这一条件达成时,放弃财产的行为就生效了。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事后绝对不能撤销。如果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例如,一方在离婚时欺骗另一方说自己没有多少财产,另一方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而放弃财产,事后发现对方隐瞒了大量财产,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认为存在欺诈情形,受欺诈方可以请求撤销放弃财产的行为。 另外,如果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也可能有撤销的机会。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比如,一方在对方遭遇重大变故、精神处于脆弱状态时,迫使对方放弃大部分财产,这种情况下可能构成显失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但是,请求撤销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要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或者显失公平等情形。而且,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时间限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为离婚而主动放弃财产后,事后能否要求撤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并且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撤销权,同时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那么就有可能撤销放弃财产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