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自愿断绝父子关系能否去公证?
我和父亲闹得很僵,双方都觉得过不下去了,想断绝父子关系,也都同意这么做。现在就想知道,这种双方自愿断绝父子关系的情况,能不能去公证处进行公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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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父子关系分为自然血亲的父子关系和拟制血亲的父子关系,这两种情况在能否断绝以及能否公证上有所不同。 首先,自然血亲的父子关系是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形成的,也就是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这种父子关系是无法通过法律程序解除的,也不能办理断绝关系的公证。根据我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这些义务是基于自然血亲关系而法定存在的,不会因为双方所谓的“自愿断绝”而消失。例如,即使父子双方签订了断绝关系的协议,当父亲年老体弱需要赡养时,儿子依然有义务履行赡养责任;若儿子未成年,父亲也不能以断绝关系为由拒绝抚养。 其次,拟制血亲的父子关系,常见的如收养关系。这种父子关系是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除的。根据《民法典》中关于收养关系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如果是这种拟制血亲的父子关系,双方自愿解除收养关系后,是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去相关部门办理手续,而不是去公证处公证断绝关系。但在解除收养关系时,也需要遵循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如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所以,对于自然血亲的父子关系,去公证处公证断绝是不被法律认可的;对于拟制血亲的父子关系,应通过法定程序解除收养关系,而非公证断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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