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不赡养老人能否成为离婚的理由?
我和妻子结婚几年了,最近因为她一直对我父母不管不顾,我心里很不是滋味,感觉日子过不下去了,就想着能不能以这个为由离婚。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这种情况到底能不能成为离婚的理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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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一般情况下妻子不赡养老人不能直接成为离婚的理由。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并且列举了如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但其中并没有将妻子不赡养老人列为可以直接判决离婚的情况。 这里要解释一下赡养义务,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子女对父母有法定赡养义务,而媳妇对公婆并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不过有协助其配偶赡养父母的义务。 虽然妻子不赡养老人本身不能成为离婚理由,但如果因为妻子不赡养老人的行为,导致夫妻双方感情受到严重影响,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且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经法院调解无效,法院是有可能判决准予离婚的。比如因为此事夫妻双方长期争吵、分居等,这些情况能侧面反映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总之,单纯以妻子不赡养老人为由要求离婚,法院通常不会支持,但如果有证据表明该行为引发了夫妻感情破裂的后果,那结果可能会不同。 相关概念: 法定赡养义务:是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必须履行的义务,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等方面。 夫妻感情破裂:指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无法修复,不能再继续共同生活,表现为双方在情感、生活等方面出现严重分歧和矛盾,且无法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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