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遗嘱可以剥夺继子女继承权吗
我家里情况有点复杂,有继子女。我想按照自己的想法分配财产,就考虑立遗嘱。但不确定在民法典的规定下,能不能通过遗嘱不让继子女继承我的财产,想知道具体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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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规定下,遗嘱是可以剥夺继子女继承权的。 首先来说说遗嘱,遗嘱就是被继承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对自己去世后的财产进行分配安排的一种法律行为。简单讲,就是被继承人想把财产给谁就可以通过遗嘱写清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还能依法设立遗嘱信托。所以,从这条法律规定来看,被继承人有自主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也就可以通过指定继子女之外的人作为遗嘱继承人,从而达到剥夺继子女继承权的目的。 不过,这里有个特殊情况需要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也就是说,如果继子女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这种情况,那么遗嘱就不能完全剥夺其继承权,得给他们留下能维持生活的必要财产份额。 总之,一般情况下,遗嘱可以剥夺继子女的继承权,但要符合法律规定,尤其是要注意对特殊情况继承人的照顾。 相关概念: 法定继承人:就是法律规定的有资格继承遗产的人,像配偶、子女、父母等这些在法律上明确规定有继承权利的人 。 遗嘱执行人:就是负责按照遗嘱的内容,去处理被继承人遗产相关事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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