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有遗嘱是否可以不给法定继承人继承?
我家里情况有点复杂,最近涉及到遗产继承问题。老人留下了遗嘱,但是有些法定继承人觉得自己权益没保障。我就想弄明白,按照民法典规定,有遗嘱的情况下是不是可以不让某些法定继承人继承呢?主要想知道法律是怎么具体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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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下,有遗嘱是可以不给法定继承人继承的。 首先,遗嘱继承制度是法律赋予遗嘱人按照自身意愿自由处理遗产的工具。只要遗嘱是符合法律规定且有效的,就要按照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来安排处置其名下财产。并且遗嘱继承效力高于法定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这意味着,如果有遗嘱,就优先按照遗嘱来分配财产,而不是法定继承顺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明确指出,自然人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还能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所以从这两条法律条文来看,遗嘱人可以通过遗嘱决定不给某些法定继承人遗产,把财产给予自己想给的人。 不过,也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遗嘱未处分的遗产等,即便有遗嘱,这些部分也会按法定继承处理。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相关概念: 遗嘱继承:就是被继承人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自己的遗产。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遗嘱无效:是指遗嘱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遗赠:是遗嘱人用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于死后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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