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前是否也可定工伤?


在探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前能否认定工伤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了解工伤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其背后的逻辑。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关键在于“非本人主要责任”,也就是说,职工在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者无责任时,是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 通常情况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认定工伤时,会参考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确定职工是否承担主要责任。然而,在实际情况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可能需要一定的时间,而工伤认定也有其时间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也就是说,即使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前,只要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职工在事故中不承担主要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可以进行工伤认定。 例如,有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能够清晰地表明事故的发生经过和职工在事故中的责任情况,这些证据在工伤认定中是具有重要作用的。此外,如果交警部门因为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出具责任认定书,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也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相关证据,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根据所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以确定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所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前也是有可能认定为工伤的。关键在于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职工在事故中不承担主要责任。职工和用人单位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应当积极收集和提供相关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