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服能作为劳动仲裁上班的证据吗?
我跟公司有点纠纷,打算申请劳动仲裁。我手里有公司发的工作服,不知道这能不能当作我在公司上班的证据呢?我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想问问这种情况工作服有没有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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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仲裁中,工作服是可以作为上班的证据的,但证明力的大小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劳动仲裁中的证据,就是用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以及相关权益争议的事实依据。在劳动纠纷里,确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很关键的一点。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虽然该条规定没有直接提及工作服,但工作服也可以看作是能证明劳动者身份的物品。 一般情况下,如果工作服上有公司的标志、名称等具有公司辨识度的元素,并且劳动者能够合理说明工作服的来源,比如是公司统一发放的,那么它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证明劳动者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不过,仅仅依靠工作服可能不足以完全证明劳动关系,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像工资发放记录、同事证言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这样在劳动仲裁中才更有说服力。 所以,工作服有作为上班证据的可能性,但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劳动者应该尽可能收集更多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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