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是否可以终止企业破产重整?


在探讨职工是否可以终止企业破产重整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企业破产重整的概念。企业破产重整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是规范企业破产程序的重要法律依据。根据该法规定,破产重整程序一般由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这意味着启动破产重整程序有明确的主体要求,职工并不在这些法定的启动主体范围内。 关于终止破产重整程序,《企业破产法》规定,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一是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二是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三是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这里的利害关系人并没有明确提及职工,但在实际情况中,职工作为企业的重要利益相关者,其权益与企业的生存发展密切相关。 然而,职工虽然在法律规定中没有直接被赋予终止企业破产重整程序的权利,但职工的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具有优先受偿的地位。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首先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如果企业在破产重整过程中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要求优先清偿工资等费用;也可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与企业、管理人进行沟通协商,反映职工的诉求;如果协商不成,还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职工没有直接终止企业破产重整程序的权利,但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并且在符合法定情形时,通过相关主体向法院请求终止重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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