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跨年度的发票能否在本年度列支?


在实际财务操作中,很多单位都会遇到跨年度发票能否在本年度列支的问题。下面我们从法律规定和实际处理办法两方面来详细分析。 首先,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强调了“实际发生”和“与取得收入有关且合理”这两个关键条件。也就是说,如果跨年度发票对应的业务是上一年度实际发生的,并且与企业取得收入相关且合理,理论上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不过,为了保证企业所得税核算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这意味着,如果跨年度发票在汇算清缴前取得,是可以正常列支扣除的。若汇算清缴后才取得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从会计处理的角度,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权责发生制要求,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所以,如果跨年度发票对应的业务是上一年度的费用,会计上应该在上一年度进行确认,若未确认,在本年度发现时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追溯调整。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跨年度发票的处理,单位可以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要求员工及时报销费用,减少跨年度发票的产生。同时,财务人员要严格审核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确保费用的列支符合税法和会计准则的要求。对于确实无法避免的跨年度发票,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避免税务风险。 综上所述,单位跨年度的发票在符合相关规定和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在本年度列支的,但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