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出了转让公证书后还能反悔吗?


在探讨商标转让出了转让公证书后是否可以反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商标转让,简单来说,就是商标注册人把自己的商标专用权,依照法定程序,通过签订转让合同等方式,转交给他人的行为。而转让公证书则是公证机构对商标转让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后出具的文件。 从法律层面看,商标转让行为一旦完成公证,就具有了一定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商标转让合同通常是书面形式,而公证书是对该合同等转让行为的进一步证明。一旦签订了商标转让合同并且经过公证,就意味着双方达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约定,要受到合同的约束。 一般情况下,出具转让公证书后是不能随意反悔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转让方反悔,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商标转让,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继续履行合同,将商标转让给自己;或者要求转让方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转让方有可能主张反悔。比如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如果转让方能够证明在进行商标转让并出具公证书的过程中存在这些法定可撤销的情形,那么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 如果商标转让已经完成了商标局的核准公告程序,那么反悔会更加困难。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此时商标权已经正式转移给受让方,转让方想要反悔,需要通过更加复杂的法律程序,并且要获得受让方的配合等多方面因素。 商标转让出了转让公证书后原则上不能随意反悔,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但在存在法定可撤销情形时,转让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撤销转让行为。在进行商标转让时,双方都应该谨慎对待,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