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预收款是否需要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我做房地产行业的,最近收到了一笔预收款,不太清楚这笔钱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要不要确认收入。要是确认的话,纳税方面就要做相应处理,不确认又怕不符合规定,所以想问问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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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房地产预收款是否需要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两个关键概念。一是企业所得税,它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简单来说,就是企业赚了钱,要按照一定比例给国家缴税。另一个是房地产预收款,指房地产企业在房屋还未完工交付之前,提前收取购房者的款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同时,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这意味着,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款时,虽然房屋还未实际交付,会计上可能不确认收入,但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要按照规定计算预计毛利额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当开发产品完工后,再按照实际毛利额进行调整。比如,某房地产企业收到一笔预收款1000万元,预计计税毛利率为15%,那么在收到预收款的当期,就要将1000×15% = 150万元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等房屋完工后,再根据实际成本和收入情况计算实际毛利额,如果实际毛利额是200万元,那么就需要将200 - 150 = 50万元的差额计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综上所述,房地产预收款在企业所得税上是需要确认收入的,只不过是按照特殊的规定和流程来处理。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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