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开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我是一家房开企业的财务人员,对预缴企业所得税这方面不太清楚。想知道房开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计税依据是怎么确定的,依据的法律条文是什么,具体该怎么计算,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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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开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有明确规定的。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概念。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而预缴则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企业按照规定的期限预先缴纳税款,年度终了后再进行汇算清缴。 对于房开企业来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这里的预计计税毛利率由各地按不同开发项目分别确定。例如,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具体计算时,预计毛利额 = 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预计计税毛利率。然后将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再按照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比如说,某房开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收入1000万元,当地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为15%,那么预计毛利额就是1000×15% = 150万元。假设该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则该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为150×25% = 37.5万元。 在确定计税依据时,房开企业要注意准确核算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同时按照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预计毛利额。此外,当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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