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不再追究责任的协议后还能追究责任吗?


在法律层面,签了不再追究责任的协议后是否还能追究责任,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白“不再追究责任”的协议,其实就是双方达成的一种合同。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只要它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一般都是有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一旦这种协议有效成立,双方都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然而,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即使签了这样的协议,也是有可能继续追究责任的。比如,如果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再比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所以,签了不再追究责任的协议后,并非绝对不能再追究责任。如果存在上述法定可撤销的情形,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该协议,然后再追究对方的责任。但要注意的是,行使撤销权是有时间限制的,当事人需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