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时财产都给了一方,还能反悔吗?


协议离婚时将财产都给了一方后能否反悔,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白协议离婚时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本质上是一种民事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通常是以书面形式呈现的,只要它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该协议就是有效的,双方都应当按照协议履行。 然而,也存在一些可以反悔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如果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受欺诈、胁迫的一方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协议,重新分割财产。比如,一方以威胁对方生命安全、损害对方名誉等方式,迫使对方在财产分割协议上签字,这种情况下受胁迫方就可以反悔。 另外,如果在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例如对财产的价值、数量等存在错误认识,导致协议显失公平,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协议。还有,如果一方在签订协议后发现对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总之,协议离婚后反悔财产分割协议不是绝对不可以,但需要有法定的理由,并且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