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作担保后需还债,法院能强制执行夫妻共同房屋吗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是有可能强制执行夫妻共同房屋的。首先要明确几个法律概念。夫妻共同财产,简单来说就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共同债务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就丈夫作担保产生的债务,如果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法院强制执行夫妻共同房屋是有法律依据的。即便该债务被认定为丈夫个人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所以法院有权查封该夫妻共同房屋。 不过,共有人也有一定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也就是说,如果夫妻间对房屋进行协议分割,并且得到债权人认可,法院会按规定处理。 另外,如果该房屋是家庭唯一住房,法院在执行时也会保障家庭成员有合适的居所安置。若房屋并非家庭仅有的房产,或者虽然是唯一房产但面积过大且地理位置优越,则均允许通过拍卖变卖以清偿债务。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夫妻共同债务:如上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债务。 先析产再执行:共有人要求先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后,再执行被执行人份额内财产的一种执行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