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了离婚手续后一个月冷静期内不能联系对方吗?
我和另一半去办理了离婚手续,现在处于一个月的冷静期。我心里还是有点惦记对方,想联系一下,但又不确定这合不合适。想问下在这个冷静期内到底能不能联系对方呢,有没有什么法律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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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离婚手续进入一个月冷静期期间,是可以联系对方的。从法律角度来讲,离婚冷静期是指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而对于冷静期内双方是否能联系,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仅规定了离婚冷静期的期限和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相关事宜,并没有禁止夫妻双方在这一期间进行联系。离婚冷静期的设立目的主要是为了避免夫妻因一时冲动而草率离婚,给双方一个冷静思考的时间。所以,从法律层面看,联系对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从实际情况来说,联系对方可以让双方有更多的沟通和交流机会,有可能让双方更加理性地看待婚姻问题,甚至有可能挽回这段婚姻。当然,如果在联系过程中出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骚扰、威胁等行为,那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被骚扰、威胁的一方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总之,冷静期内正常联系对方是可以的,但要注意方式和分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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