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车出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拼车出事故后,责任承担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首先,事故责任的认定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来进行的。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具体如下: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 对于拼车场景下责任承担主体而言:如果是有偿拼车,司机与搭乘人之间实际上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这种情况下,司机有义务将搭乘者安全运送到目的地,并在运输过程中对乘车人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是因为司机收取了费用,就应当履行保障乘客安全的责任。 若是无偿拼车,出于公平考虑,司法实践中一般会酌情适当减轻司机的赔偿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司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即便无偿拼车,也不能减轻其赔偿责任。 在赔偿顺序上,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相关概念: 客运合同关系:就是乘客花钱乘坐车辆,司机负责把乘客安全送到约定地点,双方由此形成的一种合同关系。 无偿搭乘:就是乘客不花乘车费用,顺路搭乘他人车辆的行为。 重大过失:指的是行为人因疏忽或过于自信,不仅没有遵守法律对他较高的注意之要求,甚至连人们一般应该注意并能够注意的要求都未达到,以致造成某种损害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