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几种情况房子买了也能退?


在购房过程中,并非一旦签订购房合同、完成交易,房子就绝对不能退。以下几种常见情况,购房者在法律上是有理由退房的。 首先是开发商资质不全。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如果开发商没有具备这些条件就预售房子,与购房者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并返还购房款及利息。 其次是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比如房子出现墙体裂缝、房屋倾斜等严重质量问题,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 再者是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还有一房二卖的情况。如果开发商将房屋卖给一个购房者后,又将同一套房屋卖给他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最后,如果购房者在购房时办理了贷款,但因为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贷款办不下来,无法继续履行购房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购房者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例如,政策突然变化导致购房者不符合贷款条件等情况。 总之,购房者在遇到上述情况时,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退房。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