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罪的成因有哪些?
我在参与一些投标项目时,听说过串通投标罪,但不太清楚它的成因。我想知道是什么原因会导致这种犯罪行为的发生,这样我在以后的投标活动中也能更好地避免陷入相关风险,所以想了解下串通投标罪的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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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从经济利益角度来看,这是导致串通投标罪发生的重要成因之一。投标市场竞争激烈,一些投标人为了获取中标机会,获得项目带来的经济利益,就会选择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抬高或压低报价。比如,几家投标人约定好,由其中一家以较低报价中标,然后中标者给予其他参与串通的投标人一定的经济补偿。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监管漏洞也是促成串通投标罪的因素。在一些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监管部门可能存在人员不足、专业能力不够等问题,无法对整个招投标流程进行全面、细致的监督。这就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他们可以在不被发现的情况下进行串通投标行为。而且,对于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行为,相关的处罚力度有时不够,违法成本较低,使得一些人甘愿冒险。 行业风气也是一个成因。在某些行业中,如果部分企业长期存在串通投标的不良行为且未得到有效遏制,就会形成一种不良的行业风气。新进入该行业的企业可能会受到这种风气的影响,为了融入行业或者获取业务,也参与到串通投标的行为中。这种行业风气的存在严重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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