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罪在什么情况下不予立案?
我参与了一个投标项目,听说有人可能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我想举报,但又担心不符合立案条件。我想了解下,串通投标罪在哪些具体情形下是不会被立案的呢?我好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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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串通投标罪不予立案的情况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串通投标罪。串通投标罪,简单来说,就是投标者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于串通投标罪有明确的立案追诉标准。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达到这些标准,通常是不予立案的。具体来说,若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没有出现以下情形,就可能不予立案:一是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二是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三是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四是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五是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六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比如,张三和李四在一个小型投标项目中,只是简单交流了下报价想法,但并没有实质性地抬高或压低报价,也没有给任何一方造成经济损失,违法所得为零,这种情况下就可能因为未达到立案标准而不予立案。 另外,从法律程序角度看,如果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无法证明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公安机关也不会立案。因为立案需要有一定的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撑,不能仅凭怀疑就立案。还有,如果已经过了追诉时效,按照法律规定,犯罪经过一定期限不再追诉,这种情况下也不会对串通投标罪进行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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