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离婚纠纷律师是如何判的?
最近在长安这边打算离婚,但是不太清楚这边离婚纠纷律师对于财产分割、孩子抚养权这些方面是怎么判的,心里很没底,想知道具体的判定规则和依据是什么,希望能有人详细给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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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长安的离婚纠纷案件中,律师并不是最终的裁判者,而是由法院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判决。 首先,关于是否准予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像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其次,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判决。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法院会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来判定。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通常由母亲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子女,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教育背景、对孩子的陪伴照顾等情况进行判决;而对于八周岁以上的子女,会尊重其真实意愿。未获得抚养权的一方需依法支付抚养费,同时享有探望权。 再者,财产分割方面。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 最后,如果一方存在法定过错情形,比如重婚、与他人同居等,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财产: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夫妻感情破裂:是法律术语,指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达到无法挽回、继续共同生活存在障碍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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