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长春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有哪些条例规定?

我在长春搞房地产开发,不太清楚长春市对于城市房地产开发有啥管理条例。想了解下具体都有哪些规定,比如开发资质、项目建设、市场销售这些方面是怎么要求的,这些规定对我的开发项目有啥影响,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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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地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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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保障房地产开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而制定的条例。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该条例的一些重要方面。 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方面,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文件到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这就好比开一家店铺,得先到相关部门登记一下,让管理部门知道有这么一家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并且,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就像不同等级的厨师能做不同难度的菜品一样,不同资质的企业能承担不同规模和要求的开发项目。依据《长春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地产开发建设方面,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这就相当于做一个项目,自己得先拿出一定比例的钱来,确保有足够的资金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这是为了保证开发的房屋等建筑质量合格,让购房者能够安全入住。根据条例,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地产经营管理方面,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这就像是卖东西要有个合格的凭证一样,让购房者知道这个房子是可以合法预售的。并且,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质量标准向买受人交付商品房。如果违约,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长春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质量标准交付商品房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长春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从企业管理、项目建设到经营销售等多个方面对房地产开发活动进行了规范,对于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相关当事人都应当遵守这些规定,否则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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