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起诉离婚会怎么判?


在长宁区起诉离婚,法院的判决结果主要分为判决离婚和不准离婚两类。判断依据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具体来说,如果是首次提出离婚申请,对方坚持不愿离婚,法院一般情况下不会判定离婚。要是法院没有做出离婚决定,那么关于子女抚养权以及财产分配的相关诉讼请求通常也不会得到处理。 不过,当出现这些情况时,法院应当准许离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此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判决离婚时,法院还会处理子女抚养权和财产分配问题。对于子女抚养权,法院通常会结合当事人双方的实际情况,按照对孩子最为有利的原则进行判定。财产分配方面,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相关概念: 重婚: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虐待: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限制自由、侮辱人格等手段,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的行为。 遗弃: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