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的特征及订立原则是什么?
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为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之目的,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以下我们来详细了解其特征与订立原则。
行政合同具有以下特征:首先,行政合同的当事人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享有行政权力。比如政府部门和企业签订关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合同,政府部门就是行政主体。这是因为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一种方式,行政主体在合同中具有主导地位。其次,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施行政管理。这与普通民事合同以实现当事人的私人利益为主要目的不同。例如,政府与企业签订的环保治理合同,其目的是为了改善环境质量,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再者,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行政优益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行政主体可以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单方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比如在突发公共事件时,政府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可以要求企业提前交付应急物资。最后,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因为履行行政合同发生争议,受行政法调整,通过行政救济方式解决。这与普通民事合同纠纷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不同。
行政合同的订立需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公开竞争原则。这要求行政合同的订立要通过公开的方式,让尽可能多的相对人参与竞争。比如政府在进行项目采购时,会通过招标等方式,让不同的企业参与竞争,从而选择最优的合作伙伴。这样做可以保证行政合同的订立过程公平、公正,提高行政效率,节约公共资源。二是全面履行原则。行政合同依法成立之后,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双方必须根据行政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全面履行行政合同的条款。双方都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三是公益优先原则。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主体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单方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同时,行政主体也需要对相对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给予合理的补偿。比如,政府为了建设公共设施,需要提前收回企业租赁的土地,就需要对企业的损失进行补偿。
相关法律依据方面,虽然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行政合同法,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合同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规定。例如,《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些规定为行政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纠纷解决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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