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特点有哪些?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受理与被诉行政行为密切相关的民事争议,将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并案审理。下面详细介绍其在司法实践中的特点。 首先,性质具有双重性。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是两种不同性质诉讼的合并,既包含行政诉讼,也就是“民告官”,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诉讼;又包含民事诉讼,是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例如在土地确权行政案件中,当事人既对行政机关的确权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又对土地的民事权属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其次,关联性紧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之间存在内在的关联性。这种关联性主要体现在行政行为是民事争议产生或解决的前提、基础或依据。比如在房屋登记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的房屋登记行为是否合法直接影响到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这一民事争议。若行政机关的登记行为违法,那么基于该登记产生的房屋买卖等民事关系可能就会受到影响。 再者,目的具有特定性。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节约司法资源,避免人民法院在相关联的问题上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通过将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一并审理,当事人无需分别提起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同时也提高了司法效率。例如在治安管理处罚行政案件中,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受害人要求被处罚人给予民事赔偿,将这两个诉讼合并审理,能够更高效地解决纠纷。 最后,审理规则具有复合性。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对于行政争议部分,适用行政诉讼的审理规则,比如举证责任主要由被告行政机关承担;而对于民事争议部分,则适用民事诉讼的审理规则,例如“谁主张,谁举证”。在法律适用上,行政争议适用行政法律法规,民事争议适用民事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在审理时,要分别依据不同的规则和法律进行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