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和措施有哪些特点?


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法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有着不同的特点。 首先,我们来看看行政强制措施的特点。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它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具有暂时性。行政强制措施是对公民人身或财物的一种临时限制或控制。比如,在疫情防控期间,行政机关对特定场所进行封闭管理,这只是在疫情防控这个特定时期采取的临时措施,等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这种措施就会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这些都体现了暂时性的特点。 第二,具有预防性。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或危害结果的扩大。例如,消防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某商场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为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对该商场部分区域进行查封,这就是为了预防可能出现的危害。 第三,具有非惩罚性。行政强制措施不是对当事人的一种惩罚,而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即使当事人最终被认定没有违法行为,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也可能是合理的。 接下来,我们说说行政强制执行的特点。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它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具有强制性。这是行政强制执行最突出的特点。当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时,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手段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比如,当事人拒不缴纳罚款,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划拨其银行存款等方式来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等,这些方式都体现了强制性。 第二,具有执行性。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使行政决定得以实现,是对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的执行。例如,行政机关作出责令企业停产整顿的决定,企业拒不执行,行政机关通过强制手段让企业停产整顿,就是为了执行这个行政决定。 第三,具有依附性。行政强制执行以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为前提,如果当事人自觉履行了行政决定,就不会产生行政强制执行的问题。它是依附于行政决定而存在的。 总之,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措施虽然都属于行政强制的范畴,但它们各自具有不同的特点,在行政法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