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有哪些特征?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行政诉讼的特征。 首先,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具有特定性。原告通常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被告则恒定为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明确了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主体资格。同时,第二十六条也对被告的确定作出了详细规定,比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其次,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行政争议。行政争议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这种争议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不同,它涉及到行政权力的行使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例如,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这些行为不服而引发的争议,就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 再者,行政诉讼的核心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主要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包括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否合法、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等方面。《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这一规定确立了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原则。 另外,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主要由被告承担。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需要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以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如果被告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最后,行政诉讼的判决具有特殊性。行政诉讼的判决形式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有所不同,主要包括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行政行为、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等。这些判决形式都是为了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