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有哪些特征?
我最近了解到了遗赠扶养协议这个概念,但是不太清楚它具体有哪些特征。我想知道这种协议和其他协议相比,有什么独特的地方,这些特征在法律上是如何界定和体现的,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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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协议,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它的特征。首先,它具有双务性。这意味着协议双方都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扶养人要承担对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而遗赠人则要将自己的财产在死后遗赠给扶养人。比如,老张和小李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小李负责老张的日常生活照料和养老送终,老张去世后,他的房产等财产就归小李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这里的遗赠扶养协议就属于合同范畴,双方都要遵守约定。 其次,它具有有偿性。不同于一般的赠与,遗赠扶养协议是有代价的。扶养人付出了生养死葬的代价,才能够获得遗赠财产。也就是说,不是无偿地获得财产,而是通过履行一定的义务来换取。 再者,它具有诺成性。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协议就成立。只要双方达成了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意向,并且明确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协议就生效了,不需要等到实际履行时才生效。 另外,它具有优先性。在继承开始后,如果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这体现了遗赠扶养协议在处理遗产时的优先地位。 最后,它的主体具有特殊性。扶养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但不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因为法定继承人本身就有赡养被继承人的义务,不需要通过这种协议来约定。综上所述,遗赠扶养协议的这些特征使得它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能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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