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的证据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吗?


在民事法律领域,“谁主张,谁举证”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证据规则。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这个问题。 “谁主张,谁举证”,简单来说就是,当一个人在民事案件中提出某种主张时,他就有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这个主张是真实的。比如,张三起诉李四,说李四欠他钱没还,那么张三就需要拿出证据,像借条、转账记录等,来证明李四确实有欠款的事实。这一规则的目的在于保证诉讼的公平和公正,避免当事人随意提出主张而不承担举证责任。 这一规则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该条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明确了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各自的举证义务。 不过,“谁主张,谁举证”并不是绝对的。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倒置就是原本应该由提出主张的一方承担的举证责任,转移到了对方身上。比如在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受到污染损害的一方提出侵权主张后,污染者需要证明自己的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而不是由受害者来证明。 还有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在这些情况下,医疗机构需要对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综上所述,“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法律证据规则的一般原则,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况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当事人在参与民事诉讼时,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准确判断自己的举证责任,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