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有哪些特点?
我最近了解到了遗赠扶养协议这个概念,但不太清楚它具体有啥特点。我想知道和一般的协议相比,遗赠扶养协议的独特之处在哪里,这些特点会对协议双方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所以想详细了解一下它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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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在生活中较为特殊的法律协议,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它的特点。首先,遗赠扶养协议具有双务性。这意味着协议双方都有自己要履行的义务。扶养人要承担起对遗赠人的生养死葬责任,而遗赠人则需要把自己的财产在去世后遗赠给扶养人。比如,老王和小李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小李就得负责老王的日常生活照料、医疗费用等,等老王去世后,老王指定的财产就归小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这就从法律层面确认了这种双务关系。其次,它具有有偿性。与一般的赠与不同,遗赠扶养协议不是无偿给予财产。扶养人付出了对遗赠人的扶养行为,相应地就获得了接受遗赠财产的权利。就像前面的例子,小李照顾老王付出了精力和费用,最后得到财产作为回报。再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在遗产继承中,如果同时存在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是最高的。也就是说,当出现冲突时,要优先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来处理遗产。这是因为它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愿,并且扶养人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另外,遗赠扶养协议是诺成性的法律行为。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协议就成立生效,不需要实际交付财产等其他条件。最后,它的主体具有特殊性。扶养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法定继承人本身就有对被继承人的法定扶养义务,所以不能成为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主体。综上所述,遗赠扶养协议的这些特点使其在保障老年人等群体的生活、合理分配财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签订和履行遗赠扶养协议时,双方都要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协议的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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