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有哪些特征?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下面来详细介绍票据权利的特征。 首先是证券性。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票据权利和票据本身是紧密相连的。简单来说,谁持有票据,在正常情况下就拥有票据权利。就好比你拿着一张有效的支票,这张支票就是你行使票据权利的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这就从法律层面明确了票据权利和票据证券性的关系。 其次是单一性。同一票据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票据权利。也就是说,一张票据的票据权利是唯一的。比如,当一张汇票的持票人合法转让给他人后,原持票人就丧失了该票据权利,新的持票人获得唯一的票据权利。这是为了保障票据流通的确定性和安全性。 再者是二次性。票据权利具有两次请求权,即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这是票据权利的第一次请求权。当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持票人就可以行使追索权,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费用,这是票据权利的第二次请求权。《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另外是无因性。票据权利的成立,不必以原因关系的成立和有效为前提,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各自独立。例如,甲基于买卖合同向乙签发票据,即使该买卖合同后来被撤销,但只要票据本身符合法定形式,持票人乙的票据权利并不受影响。这一特征保障了票据的流通性,使得票据可以在市场上自由流转。 最后是文义性。票据权利的内容完全依据票据上的记载来确定,不允许当事人以票据以外的证明方法对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或补充。比如,票据上记载的付款日期、金额等内容,就是确定票据权利的依据。《票据法》第四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这就体现了票据权利的文义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