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签名法有什么特点?


我国《电子签名法》是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特点。 首先是技术中立性。这意味着《电子签名法》不会偏向于某一种特定的电子签名技术。在现实生活中,电子签名技术多种多样,比如数字签名、生物识别签名等。法律不会规定必须使用哪种技术,只要这种技术能够满足法律规定的可靠电子签名的条件,就可以被认可。依据《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这体现了法律对各种电子签名技术的平等对待,给予了市场和技术发展充分的空间。 其次是功能等同性。简单来说,就是电子签名要和传统的手写签名、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只要电子签名能够实现传统签名的功能,比如表明签名人的身份、表明签名人对文件内容的认可等,就可以被视为与手写签名、盖章具有相同的效果。《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一特点使得电子签名在商业活动和其他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提高了交易效率。 再者是与国际接轨。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电子签名在国际贸易等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我国《电子签名法》在制定过程中参考了国际上的相关规则和标准,以促进我国与其他国家在电子签名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例如,在电子签名的认证等方面,借鉴了国际通行的做法,使得我国的电子签名在国际上也具有一定的认可度。 然后是注重安全保障。电子签名涉及到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等重要内容,安全问题至关重要。《电子签名法》对电子签名的制作、存储、传输等各个环节都规定了相应的安全要求。比如,要求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等。这些规定保障了电子签名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是规范市场秩序。《电子签名法》对电子签名认证机构的设立、运营等进行了规范。认证机构在电子签名的应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负责对电子签名人的身份进行验证和认证。法律规定了认证机构的资质条件、审批程序、义务和责任等,使得电子签名市场能够健康、有序地发展。依据《电子签名法》相关规定,未经许可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有助于防止市场上出现混乱和欺诈行为,维护电子签名市场的正常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