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什么是重复起诉?
我之前有个民事纠纷去法院起诉了,法院也作出了判决。现在对方又拿同样的事来起诉我,我听人说有个一事不再理原则,但不太清楚具体规定。想知道到底什么是一事不再理,怎么判断是不是重复起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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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原则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对于已经经过法院审理并作出了生效判决、裁定的案件,当事人就同一事项再次向法院起诉的,法院通常不会再受理。这一原则有助于维护司法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避免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这是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我国法律中的体现。 那么,如何判断是否属于重复起诉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是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是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是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比如,甲起诉乙要求归还借款1万元,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乙归还甲借款1万元。如果甲再次起诉乙要求归还同样的这1万元借款,就很可能构成重复起诉。因为前后诉的当事人都是甲和乙,诉讼标的都是这1万元的借款关系,诉讼请求也相同。但是,如果甲后来发现乙还有另外一笔1万元借款未还,甲再次起诉要求归还这笔新的借款,就不属于重复起诉,因为诉讼标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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