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允许重复起诉的四种情形是什么?

我之前起诉过一个案子,结果败诉了。现在我觉得有新情况,想再次起诉,但又怕被认定为重复起诉。我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允许重复起诉的情形到底有哪几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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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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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诉讼中,重复起诉通常是不被允许的,这是为了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以及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性。不过,存在四种允许重复起诉的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发生新的事实后再次起诉。这里的“新的事实”指的是在原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才出现的事实,而不是原诉讼中已经存在但未被发现或者未被主张的事实。比如在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已经对合同履行当时的情况做出了判决。但之后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了新的违约行为,这就属于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基于此再次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种情形是,对于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意味着原有的纠纷解决方式失效,当事人需要重新寻找途径解决纠纷,所以可以再次通过合法途径进行起诉。相关依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规定,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种情形是,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再次起诉。撤诉意味着当事人暂时放弃了本次诉讼,但并不丧失再次起诉的权利。比如当事人因为一些特殊原因,如证据准备不足等,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准许后,当事人在准备充分后可以再次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四种情形是,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这类案件与当事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密切相关,当出现新情况、新理由时,如物价上涨、抚养人的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当事人可以再次起诉要求调整费用。这也是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做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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