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有什么特点?


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下面将为你详细介绍它的特点。 首先,适用范围特定。特别程序只适用于几类特定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这主要是解决公民对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问题;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当公民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其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该程序宣告其失踪或死亡;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比如对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公民进行能力认定;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也就是确定某些财产是否没有所有人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只有这些特定类型的案件才能适用特别程序。 其次,实行一审终审。在特别程序中,案件一旦经过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该判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这和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不同,普通程序通常允许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对一审判决不服时提起上诉。这样规定是因为特别程序处理的案件往往不涉及民事权益争议,主要是对某种法律事实或权利状态进行确认,所以一审终审可以提高诉讼效率,尽快确定相关事实和状态。 再者,审判组织特殊。一般情况下,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独任制,即由一名审判员进行审理。不过,对于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这体现了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和复杂程度来确定合适的审判组织形式,以保障案件的公正审理。 另外,不适用调解。由于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并非是解决民事权益争议,而是对特定事实或权利状态的认定,所以不存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解的基础。法院只需要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认定即可。 最后,审限较短。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这样的审限规定有助于及时处理相关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特别程序具有适用范围特定、一审终审、审判组织特殊、不适用调解和审限较短等特点。这些特点使得特别程序能够更加高效、准确地处理特定类型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