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有什么特点?


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下面来详细说说它的特点。 首先,适用范围特定。特别程序主要适用于一些非民事权益争议的案件。比如选民资格案件,这是为了保障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使,对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时启动的程序。还有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当公民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该程序来确定其失踪或死亡的状态。另外,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以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等也适用特别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这些案件有专门的程序来处理,与普通的民事权益纠纷案件相区分。 其次,实行一审终审。和普通程序不同,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书一经送达就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这是因为特别程序处理的案件往往事实相对简单,没有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抗,目的是尽快确定某种法律事实或法律状态。例如,在宣告失踪案件中,尽快确定失踪人的状态有利于相关事务的处理,如财产代管等。所以一审终审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及时解决问题。 再者,审判组织特殊。在特别程序中,除了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外,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这是考虑到特别程序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对于选民资格案件,由于涉及公民的政治权利,较为重要且复杂,所以采用合议庭审理。而对于一些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既可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又能提高审判效率。 然后,不适用再审程序。如果发现特别程序的判决、裁定有错误,不能通过再审程序来纠正。而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由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人员的申请,查证属实后,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这是因为特别程序的目的是确认某种事实状态,而不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所以不适用再审程序。 最后,审限较短。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这样的审限规定,是为了及时确定相关的法律事实或法律状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总之,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具有适用范围特定、一审终审、审判组织特殊、不适用再审程序和审限较短等特点。这些特点使得特别程序能够快速、有效地处理特定类型的案件,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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