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免责条款具有哪些特点?

我签了份合同,里面有免责条款。我不太清楚这些免责条款到底有啥特点,心里有点没底,就怕自己稀里糊涂签了不平等的内容。我想了解下免责条款一般都具备什么样的特点,这样以后签合同也能心里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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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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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免责条款的特点: **约定性**: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违约责任等条款。这就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免责条款,以明确双方在特定情况下的责任承担。比如在运输合同中,双方可以约定在因不可抗力导致货物损失时,承运人免除赔偿责任。这种约定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就是有效的。 **免责性**:这是免责条款最核心的特点,其目的就是免除或限制当事人未来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免责的方式有部分免责和全部免责之分。部分免责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免除责任,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对货物的质量瑕疵在一定期限内承担责任,超过该期限则免责;全部免责则是完全不承担责任,如在一些娱乐场所的入场须知中,可能会写明对游客自身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概不负责。但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免责约定都能得到法律的认可。 **提出方的主动性**:免责条款通常是由一方当事人主动提出的。一般来说,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会在合同中预先拟定免责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有效性的限制性**:法律对免责条款的有效性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这是因为人身权利是最基本的权利,保护人身安全是法律的基本要求,所以即使当事人约定了造成人身损害免责的条款,也是无效的。同样,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法律也不允许通过免责条款来逃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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