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地役权的特征有哪些?

我买了块地,听人提到地役权,不太清楚这地役权到底有啥特征。我就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来说,地役权的特征都包括啥,对我这块地的使用和权益会有啥影响,希望懂法律的朋友给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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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役权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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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其中,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地役权的特征。 首先,地役权具有从属性。这意味着地役权是从属于需役地的一种权利,它不能单独存在。打个比方,如果A拥有一块土地(需役地),为了方便自己土地的通行,与B的土地(供役地)设定了通行地役权。当A把自己的土地转让给C时,这个通行地役权也会随着土地的转让而转让给C,不能脱离需役地单独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其次,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所谓不可分性,是指地役权的取得、消灭或享有应为全部,不得分割为数部分或仅为一部分而存在。例如,需役地被分割成两块,那么这两块土地都同时享有原来设定的地役权;供役地被分割,各部分也都要继续承担地役权的负担。《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再者,地役权是一种意定物权。这和法定物权不同,法定物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产生的,而地役权是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设立的。比如甲乙双方可以通过签订书面合同,约定甲在乙的土地上设立采光地役权,以此来保障自己房屋的采光权益。《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三条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四)地役权期限;(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最后,地役权的内容具有多样性。地役权的设立目的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即可。它可以是为了通行、取水、排水、通风、采光等目的。比如相邻的两块土地,一方为了自己土地上的房屋能够获得更好的通风效果,与另一方约定在其土地上不建造高于一定高度的建筑物,这就属于地役权内容多样性的体现。 综上所述,地役权的这些特征使其在不动产的利用和流转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对于平衡相邻不动产之间的利益关系,提高不动产的利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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