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有哪些特征?
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是通过电子技术和设备而形成的证据。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电子证据的特征。
第一,高科技性。电子证据的产生、存储和传输,都依赖于计算机技术、存储技术、网络技术等高科技手段。它与传统的书证、物证不同,不是以传统的纸张、物品等物理载体形式存在,而是以二进制的数据代码形式存储在计算机系统或其他电子设备中。例如,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等都是通过计算机软件和网络技术生成和传输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也考虑到了其高科技性的特点,要求法院审查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等。
第二,无形性。电子证据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于电子介质中的,肉眼无法直接看到。它不像传统证据那样有具体的物理形态,需要借助一定的电子设备和技术手段才能被人们感知和利用。比如,手机中的聊天记录、硬盘中的文件等,只有通过相应的软件打开才能查看其内容。这种无形性给电子证据的收集、固定和审查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第三,易破坏性。电子证据很容易被修改、删除或损坏。由于它是以数据形式存在的,只需通过一些简单的操作,如使用计算机软件,就可以对其内容进行更改,而且修改后可能不会留下明显的痕迹。此外,计算机病毒、系统故障、人为破坏等因素也可能导致电 子证据的损坏或丢失。为了保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有严格的程序和要求。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多样性。电子证据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它可以是文字、图像、音频、视频等多种形式的组合。例如,一个网页可能包含文字说明、图片展示以及视频介绍等多种元素;一段手机录像可能既有画面又有声音。这种多样性使得电子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方面具有更丰富的信息,但也增加了审查和判断其证明力的难度。
第五,复合性。电子证据往往是多种证据形式的综合体现。它既可以表现为书证的形式,如电子合同、电子发票等;也可以表现为视听资料的形式,如视频监控录像、音频通话记录等。这种复合性使得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更加广泛,但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运用不同的证据规则来审查和判断其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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