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约定滞纳金是否有效?
我最近签了一份合同,里面有关于滞纳金的约定。我不太清楚这样的约定在法律上到底有没有效力,担心以后要是出现纠纷,这个约定能不能起到作用。想了解下具体法律上是怎么看待当事人约定滞纳金这件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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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约定的“滞纳金”在一定条件下是有效的,但需要明确的是,在民事领域,所谓的“滞纳金”实际上应被视为违约金。 首先,解释一下相关概念。滞纳金原本是行政法律中的概念,是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法律规定的缴费义务(如税费等)时,由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采取的一种惩罚性措施,具有国家强制性,存在于不平等的行政关系主体之间。而违约金是民事法律体系中的概念,是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时,向对方支付的具有赔偿性的金钱给付义务,发生在平等民事关系主体之间。 在民事合同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可以通过真实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方式来约定违约金的标准数额及交付方式。所以,民事合同中约定的“滞纳金”(实质为违约金),只要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就是合法有效的。 不过,对于违约金的数额并非毫无限制。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并且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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