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有哪些特征?


贪污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特征,并结合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说明。 首先,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贪污罪的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简单来说,不是一般人能构成贪污罪,只有具备特定身份、从事公务的人员才可能触犯此罪。例如,政府部门的公务员、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等,他们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贪污行为就可能构成贪污罪。 其次,贪污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这意味着犯罪人是有意识、有目的地去实施贪污行为,就是为了把公共财物据为己有。比如,某官员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将公款占为己用,还故意这么做,这就体现了主观故意和非法占有的目的。 再者,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它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公共财物是属于国家或集体的财产,贪污行为使得这些财产被非法占有,损害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同时,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行为也破坏了国家机关等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影响了其公信力和权威性。 最后,贪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例如,会计利用自己掌管财务账目的便利,私自将公款转到自己账户;或者采购人员虚报采购价格,骗取差价等,这些都属于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总之,贪污罪具有主体特殊、主观故意、侵犯复杂客体以及客观上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等特征。了解这些特征有助于我们准确认识贪污罪,在生活中更好地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