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的特征是什么?


挪用公款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它有着鲜明的特征。下面从不同方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是犯罪主体特征。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通俗来讲,就是那些代表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的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 其次是主观方面特征。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这意味着犯罪人是有意识、有目的地去挪用公款,而不是因为疏忽或者其他非故意的原因。比如,某国家工作人员为了个人做生意周转资金,故意将单位的公款挪出来使用,这种行为就是基于其主观故意。 然后是客体特征。该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公款是公共财产的一部分,挪用公款的行为使得公款的所有权受到侵害,原本应该用于公共事务的资金被个人非法使用。而且,这种行为也违反了国家对于财经管理的规定,破坏了正常的财经秩序。 最后是客观方面特征。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便利条件。比如,会计利用自己掌管账目和资金的便利,将公款挪作他用。对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不论数额多少都构成犯罪;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同样构成犯罪。这里的“数额较大”,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有具体的规定。 总之,挪用公款罪的这些特征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了对该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了解这些特征,有助于我们在工作和生活中正确认识和避免这种违法犯罪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