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行政诉讼有哪些特征?


涉外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涉外因素是指行政案件的原告、第三人或者被执行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组织。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涉外行政诉讼的特征。 首先,主体具有涉外性。这是涉外行政诉讼最显著的特征。具体来说,原告或第三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比如,一家外国企业在中国进行经营活动时,认为中国行政机关的某项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从而向中国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时该外国企业就是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其次,原则具有特殊性。涉外行政诉讼除应遵循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外,还需遵循一些特殊原则。其中包括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同等原则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我国进行行政诉讼,与我国公民、组织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这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平等、友好关系。对等原则是指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这是维护国家主权和司法独立的需要。 再者,适用法律具有选择性。在涉外行政诉讼中,可能会涉及到适用国际条约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也就是说,当国内法与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不一致时,一般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最后,期间和送达具有特殊性。由于涉外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可能在国外居住,这就导致诉讼文书的送达和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的时间都相对较长。所以,在送达方式和期间规定上与一般行政诉讼有所不同。比如,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外交途径送达、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等多种方式。并且,在上诉期限等方面也有特殊规定,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为十五日,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为三十日。 综上所述,涉外行政诉讼在主体、原则、适用法律以及期间和送达等方面都具有明显的特征。这些特征是基于涉外行政诉讼的特殊性而设立的,对于保障涉外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