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订立程序有什么特征?


保险合同订立程序的特征是我们理解保险合同签订过程的重要依据。下面将从几个方面详细阐述。 首先是要约与承诺的特殊形式。在保险合同订立中,要约通常由投保人提出,即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并提交给保险人。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的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上面详细记载了投保人希望与保险人达成保险协议的具体内容,包括被保险人信息、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而保险人在收到投保单后,经过审核,如果同意承保,就会作出承诺。承诺的方式可以是签发保险单、保险凭证或者其他保险协议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投保单、保险单等通常都属于书面形式的合同文件。 其次,保险合同订立程序具有附合性特征。一般来说,保险合同条款是由保险人预先拟定的,投保人通常只能表示接受或者不接受这些条款,而不能对条款内容进行实质性的修改。这是因为保险业务具有专业性和复杂性,保险人需要根据风险评估、精算等专业知识来制定统一的合同条款。不过,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再者,保险合同订立程序还具有最大诚信性特征。保险合同是基于双方的最大诚信而订立的。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有义务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情况。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这一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中有明确体现。同时,保险人也应当向投保人如实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关于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等重要内容。 最后,保险合同订立程序通常还需要经过核保环节。核保是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投保申请进行审核,以确定是否接受承保以及确定保险费率等条件的过程。核保过程中,保险人会对投保人的情况、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如果风险过高,保险人可能会拒绝承保;如果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保险人会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相应的保险费率等条件。这一过程体现了保险合同订立的谨慎性和专业性。总之,了解保险合同订立程序的这些特征,有助于我们在参与保险活动时,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