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居间合同有哪些特征?建筑施工居间合同应履行哪些义务和责任?

我参与了一个建筑施工项目的居间活动,签了居间合同。现在不太清楚居间合同有啥特点,也不知道在建筑施工这个场景里,居间合同双方要履行啥义务、承担啥责任。希望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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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居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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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中,居间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类型。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居间合同的特征以及建筑施工居间合同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 首先,我们来看看居间合同的特征。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居间合同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一是居间合同的目的具有特定性。居间人的主要目的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者进行媒介服务。简单来说,就是居间人就像一个“中间人”,帮助委托人和第三人牵线搭桥,促成他们之间的交易。比如,在房产买卖中,房产中介作为居间人,为买房者和卖房者提供信息,促使他们达成房屋买卖合同。 二是居间合同具有有偿性。当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委托人需要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这是因为居间人付出了劳动和专业服务,为委托人带来了交易机会。不过,如果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是不得要求支付报酬的,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三是居间合同是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诺成合同意味着只要委托人和居间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不需要以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的要件。不要式合同则是指合同的形式没有特定要求,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接下来,我们重点谈谈建筑施工居间合同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 对于居间人而言,其主要义务包括如实报告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在建筑施工居间合同中,居间人要向委托人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比如施工项目的相关情况、合作方的信誉和资质等。如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还有尽力义务。居间人应尽力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积极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这就要求居间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资源,为委托人寻找合适的交易机会,并在双方之间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 对于委托人来说,当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委托人要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如果对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此外,在建筑施工居间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总之,无论是居间人还是委托人,都应当清楚自己在居间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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