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转让有怎样的特点?


知识产权转让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通过合法的方式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知识产权转让的特点。 首先,知识产权转让的对象是无形财产权。与有形的实物不同,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权利。例如,专利是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商标是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著作权是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没有具体的物理形态,但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这从法律层面明确了知识产权的范围。 其次,知识产权转让通常涉及权利的全部或部分转移。权利人可以将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完全转让给受让人,也可以只转让部分权利,如许可他人在一定期限、一定地域内使用该知识产权。以专利转让为例,权利人可以将整个专利的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成为新的专利权人;也可以通过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允许他人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该专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条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这体现了专利转让在权利转移方面的规定。 再者,知识产权转让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为了确保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许多知识产权的转让都需要履行一定的手续。例如,商标转让需要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核准公告后才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另外,知识产权转让具有较强的时间性和地域性。知识产权都有一定的保护期限,如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商标权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可以续展。而且,知识产权的效力通常只在特定的地域范围内有效。例如,在中国申请的专利,只在中国境内受到保护。如果要在其他国家获得保护,需要在相应国家申请专利。 最后,知识产权转让的价值评估具有复杂性。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和独特性,其价值难以像有形资产那样进行准确的评估。影响知识产权价值的因素很多,包括知识产权的类型、技术含量、市场需求、应用前景、保护状况等。在进行知识产权转让时,需要专业的评估机构和人员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评估,以确定合理的转让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