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保证成立有哪些特点?


共同保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为同一债务提供保证的行为。下面来详细介绍共同保证成立的特点。 其一,主体的复数性。共同保证区别于普通保证的关键就在于主体数量。普通保证只有一个保证人,而共同保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比如张三和李四一起为王五的债务向债权人提供保证,张三和李四就是共同保证人,他们共同与债权人形成保证法律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其二,债务的同一性。共同保证所担保的债务必须是同一债务。这里的同一债务,是指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所产生的债务。比如,甲和乙为丙向丁借款这一债务提供共同保证,不管甲和乙之间是否有内部约定,他们所担保的都是丙向丁借款这同一个债务。这是共同保证成立的基础,如果是不同的债务,就不能构成共同保证。 其三,意思表示的一致性。各保证人之间需要有共同为同一债务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可以是共同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也可以是分别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但在实质上都表明了各保证人愿意为同一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比如,在实践中,有的情况下,几个保证人分别向债权人出具保证函,但都明确是为某一特定债务提供保证,这种情况下也能构成共同保证。 其四,责任的连带性或按份性。共同保证中,保证人的责任承担方式有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两种。按份共同保证是指各保证人按照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例如,甲、乙、丙为丁的债务提供保证,约定甲承担30%,乙承担30%,丙承担40%的保证责任,那么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各保证人就按照这个约定的份额承担责任。连带共同保证则是指各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比如,在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就构成连带共同保证,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保证人主张全部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