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具有哪些特点?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借款合同的特点: 首先,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货币。这是借款合同与其他以实物为标的物的合同的重要区别。货币是一种特殊的种类物,具有高度的可替代性。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所取得的是货币的所有权,而非仅仅是使用权。例如,您借给朋友一笔钱,朋友拿到这笔钱后,就可以自由支配它,就像这笔钱原本就是他自己的一样。这一特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虽未单独明确强调这一特性,但在借款合同的整个规定体系中有所体现,货币作为借款合同的核心标的物贯穿其中。 其次,借款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也就是说,借款人通常需要向贷款人支付利息。不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以是无偿的,即当事人可以约定不支付利息。比如,您和朋友之间的借款合同,如果没有约定利息,那么朋友到期只需归还本金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再者,借款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对于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书面形式的借款合同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减少纠纷的发生。 此外,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书面协议时,合同即成立。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这意味着,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其他借款合同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合同就生效,双方都要受合同约束。 最后,借款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借款合同的贷款人一般是金融机构,如银行等。而借款人则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同主体在借款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可能会有所不同,这也体现了借款合同主体的特定性。 总之,了解借款合同的这些特点,有助于您在签订和履行借款合同时,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