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特征具体是怎样的?


抵押权是一种在经济活动和法律实务中常见的担保物权,它有着自身独特的特征。下面为你详细介绍抵押权的具体特征: 首先是从属性。抵押权的从属性意味着它不能独立存在,而是从属于主债权。也就是说,抵押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都依赖于主债权。例如,张三向李四借款 10 万元,并用自己的房屋设定抵押。这里的借款合同就是主债权,房屋抵押合同就是从合同。如果借款合同无效,那么房屋抵押合同也随之无效。这一特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有体现,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次是不可分性。抵押权的不可分性指的是,抵押物的全部担保债权的各部,债权的各部受抵押物全部的担保。简单来说,在债权未全部清偿前,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权利。比如,甲以其价值 200 万元的商铺为乙的 150 万元债权设定抵押。即使乙的债权部分得到清偿,比如还剩 50 万元未还,乙仍然可以对整个商铺行使抵押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条规定,从物产生于抵押权依法设立前,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从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物产生于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从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在抵押权实现时可以一并处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抵押权的不可分性。 再者是物上代位性。物上代位性是指当抵押物因灭失、毁损或者被征收等原因而获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时,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这些替代物。举个例子,丙用自己的汽车为丁的债权设定抵押,后来汽车因交通事故报废,获得了 10 万元的保险赔偿金。此时,丁的抵押权就可以及于这 10 万元保险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最后是优先受偿性。优先受偿性是抵押权最核心的特征。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变价款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例如,戊和己都是庚的债权人,庚以自己的房产为戊设定了抵押。在庚无法偿还债务时,戊可以就该房产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于己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了解抵押权的这些特征,有助于我们在涉及抵押的经济活动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也能使抵押活动更加规范和有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