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非诉案件的执行有哪些特点?

我最近涉及到一个非诉案件,不太清楚这类案件执行和一般诉讼案件执行有啥不一样。想了解下非诉案件的执行具体有哪些特点,这些特点会对整个执行过程和结果产生怎样的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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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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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案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行政机关的申请,对未经诉讼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义务的司法活动。它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首先,执行依据具有特殊性。非诉案件执行的依据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非经过法院审判程序作出的裁判文书。比如,某市场监管部门对一家违规经营的店铺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若店铺在规定时间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罚款义务,市场监管部门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这一特点体现了非诉执行的源头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其次,启动程序具有被动性。非诉案件执行程序的启动必须以行政机关的申请为前提,法院不会主动介入。只有当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法院才会依法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执行。这与诉讼案件执行中,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执行措施有所不同。例如,环保部门对某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作出责令停产整顿的决定,企业未履行,环保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才会启动相关程序。 再者,审查内容具有有限性。法院在受理行政机关的执行申请后,主要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书面审查。这种审查不像诉讼程序那样全面深入,重点在于审查行政行为是否有事实依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如果行政行为存在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等情形,法院将裁定不准予执行。例如,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所依据的证据不足,法院就可能裁定不准予执行该处罚决定。 另外,执行目的具有公益性。非诉案件执行主要是为了保障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秩序。以税务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企业拖欠税款为例,其目的不仅是为了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也是为了维护整个税收征管秩序和公共财政利益。 最后,执行主体具有双重性。非诉案件执行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和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对于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行执行;对于法律未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比如,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人作出行政拘留决定后,可以自行执行;而一些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如部分地方的文化部门,在当事人不履行文化市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时,就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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